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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基金会成功获得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5年新年伊始,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再传喜讯:122日,基金会成功取得了省财厅,省国税、地税局联合批复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文,这是两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成功的获取对基金会的生存与发展尤为重要。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是税务机关确保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免税税收优惠的一种管理手段,属于税收优惠管理上的前置条件。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意味着向基金会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捐赠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凭基金会开出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次能成功获得“所得税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对保护基金会和捐赠单位税收利益、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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