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披露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岗位人事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参与大型公益活动;
6、参与或发起重大公益慈善项目;
7、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8、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9、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披露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披露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披露-→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披露-→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披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机关披露。
三、重大事项披露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披露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披露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披露。
2、重大事项披露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披露,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披露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披露,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由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7、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