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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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内容依据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用与入职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基金会为新聘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签署《劳动合同》,并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为新聘员工拟定薪酬标准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社会保险等,同时由相关部门办理社保等。
第十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理事会考查合格后给予正式转正。
第十三条 新聘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基金会组织,专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基金会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等。
第二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基金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月度、年度对员工进行工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应进行必要的惩处;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
(二)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三)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
(四)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将根据《章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1、连续6个月考核不合格;
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违纪违规;
3、盗窃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4、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致使基金会遭受形象、财产损失;
5、品行不端,作风不严,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
6、月内迟到累计3次或以上,早退或旷工1次或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
2、工作不负责任,办事疏忽大意、服务态度低劣,无视组织纪律,经常擅自离岗;
3、由于工作失误、屡诫不改,致使基金会财物遭受轻度损坏;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理事会议定。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月薪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及本地行业内标准综合考量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交通及通讯补贴费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20号支付员工当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
休假体检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或项目跟进、验收及应对政府性检查等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三十九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